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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的这些隐患及检查依据,平常一定要留意

信息来源:网络 2024-04-23 10:27:19

Part.01重大隐患

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加油站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涉及特种作业的人员未持证上岗;

3.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5.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6.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7.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8.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依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事项清单>的通知》,加油站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未建立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未建立应急预案;未建立消防巡查记录;

2.未组织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3.成品油零售企业未对散装汽、柴油销售规范管理,未落实实名制登记要求;

4.成品油零售企业未设置加油机防撞栏和相关防止车辆误碰撞的措施和警示标示,未为从业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Part.02平面布置

1.隐患描述:加油站内出入口未分开设置。

检查依据:《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第5.0.1条 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2.隐患描述:作业区和辅助区无界限标识。

检查依据:《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第5.0.3条 作业区与辅助服务区之间应有界线标识。

3.隐患描述: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未布置在辅助区内。

检查依据:《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第5.0.7条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布置在辅助服务区内。

4.隐患描述:充电桩与站内汽车通道或充电车位相邻一侧未设置车挡或防撞(柱)栏。

检查依据:《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第13.3.3条 充电桩与站内汽车通道或充电车位相邻一侧应设置车挡或防撞(柱)栏,防撞(柱)栏的高度不应小于0.5m。

5.隐患描述:发电机排烟口无阻火器。

检查依据:《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第13.1.4条 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6.隐患描述:值班室或收银台等有人员值守的位置未设置紧急切断开关。

检查依据: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第13.5.2条 紧急切断系统应至少在下列位置设置紧急切断开关:

(1)在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现场工作人员容易接近且较为安全的位置;

(2)在控制室、值班室内或站房收银台等有人员值守的位置。

7.隐患描述:加油站内种植油性植物。

检查依据: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第14.3.1条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作业区内不得种植油性植物。


Part.03加油作业区

1.隐患描述:加油作业现场缺少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标志老化褪色。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隐患描述:加油机外壳、电气设备未做静电接地或静电接地断开失效。

检查依据:《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13.2.2条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Q。

3.隐患描述:加油枪集气罩破损、加油枪连接软管龟裂、加油机内部渗漏等。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4.隐患描述:加油站罩棚无应急照明,或应急照明不符合防爆要求。

检查依据:《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13.1.3条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LPG泵房、压缩机间等处均应设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90min。

第13.1.7条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5.隐患描述:向绝缘性容器加注散装油品。

检查依据:《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6.1.2条 不应在加油作业区外进行加油作业。不应向未采取防止静电积聚措施的绝缘性容器进行散装加注。

6.隐患描述:加油作业人员未穿戴防静电服。

检查依据:《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2条 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不应在作业区穿脱及拍打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Part.04油罐区

1.隐患描述:油罐操作井盖破裂、下沉,密封性失效。

检查依据:《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6.1.14条 埋地油罐的人孔应设操作井。设在行车道下面的人孔井应采用加油站车行道下专用的密闭井盖和井座。

2.隐患描述:油罐液位报警参数设置错误。

检查依据:《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6.1.15条 油罐卸油应采取防满溢措施。油料达到油罐容量的90%时,应能触动高液位报警装置;油料达到油罐容量的95%时,应能自动停止油料继续进罐。高液位报警装置应位于工作人员便于觉察的地点。

3.隐患描述:操作井内管道无介质流向标识。

检查依据:《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第5.2条 物质流向的标识。

4.隐患描述:操作井内管道法兰连接未采取静电跨接。

检查依据:《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13.2.12条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工艺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5.隐患描述:量油口无带锁的量油帽。

检查依据:《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6.3.8条(5)油罐的量油孔应设带锁的量油帽,量油孔下部的接合管宜向下伸至罐内距罐底200mm处,并应有检尺时使接合管内液位与罐内液位相一致的技术措施。


Part.05卸油作业区

1.隐患描述:卸油静电接地设施失效。

检查依据:《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5.1.2条 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应老好。

2.隐患描述:卸油作业人体静电释放装置无报警功能。

检查依据:《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5.1.6条 卸油作业区的辅助设施应具有防静电措施;进入卸油区作业的人员,应先通过具有报警功能的人体静电释放装置消除静电。

3.隐患描述:卸油口无标识。

检查依据:《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6.3.2条 每个油罐应各自设置卸油管道和卸油接口。各卸油接口及油气回收接口应有明显的标识。

4.隐患描述:卸油口未安装快速接头或未密封。

检查依据:《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6.3.3条 卸油接口应装设快速接头及密封盖。

5.隐患描述:卸油口池内设置静电接地装置。

检查依据:《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13.2.16条 油罐车、LPG罐车、LNG罐车和液氢罐车卸车场地内用于防静电跨接的固定接地装置不应设置在爆炸危险1区。


Part.06配电室

1.隐患描述:配电室管线穿墙未做防火封堵。

检查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0156-2021)第6.3.4条 电气线路和各类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竖井井壁、建筑变形缝处和楼板处的孔隙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2.隐患描述:配电箱未粘贴安全警示标志。

检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4.2.3条 表2编号2-7的规定,应在配电箱上张贴“小心触电”的安全警示标志。

3.隐患描述:配电室无应急照明或应急照明损坏。

检查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0156-2021)第10.1.11条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4.隐患描述:排水管线、相邻区域空调排水管等其他管线穿过配电室。

检查依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1.3条 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的管道通过。室内水、汽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并应做等电位连接。配电屏的上、方及电缆沟内不应敷设水、汽管道。

5.隐患描述:配电室未采用防火门或门向内开启。

检查依据:《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6.2.2条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

6.隐患描述:配电箱底下或周边堆放易燃、易爆等杂物。

检查依据:《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17 第5.1.1条 用电产品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7.隐患描述:配电箱内线路杂乱。

检查依据:《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第6.0.1条 应按有效图纸施工,接线应正确。配线应整齐、清晰、美观,导线绝缘应良好。


Part.07灭火器

1.加油区灭火器配置不足。

检查依据:《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

第12.1.1条 加油加气加氢站工艺设备应配置灭火器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每2台加油机应配置不少于2具5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1具5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具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应按2台配置。

(4)地下储罐应设置1台不小于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2.灭火器不在有效期。

检查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

第5.3.2条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应进行维修,首次维修后每满2年应进行维修。

第5.4.3条 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5.4.3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干粉灭火器报废期限为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报废期限为12年。

3.灭火器未按照要求开展检查和维护。

检查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第5.2.2条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2)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

4.手提式灭火器直接放置于潮湿地面上。

检查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

第3.2.1条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对于环境干燥、洁净的场所,手提式灭火器可直接放置在地面上。

5.灭火器旁边存在遮挡物体,影响取用。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28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

第3.1.3条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便于取用,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第3.2.2条 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拴系。

6.灭火器、灭火器箱外观存在缺陷。

检查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

第2.1.1条 灭火器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灭火器应符合市场准入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相关证书;

(2)灭火器的铭牌、生产日期和维修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3)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

(4)灭火器筒体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

(5)灭火器的保险装置应完好

(6)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应在绿区范围内;

(7)推车式灭火器的行驶机构应完好。

第2.2.2条 灭火器箱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灭火器箱应有出厂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

(2)灭火器箱外观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

(3)灭火器箱应开启灵活。


Part.08照明灯

1.隐患描述:应急照明灯蓄电池供电时间不足。

检查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2.4条 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4城市交通隧道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一、二类隧道不应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2.0h;②三、四类隧道不应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1.5h。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10.1.4条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且不应小于表10.1.4的规定值。(时间与上文条款时间一致)

2.隐患描述:应急照明灯被物体遮挡。

检查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2.7条 标志灯应设在醒目位置,应保证人员在疏散路径的任何位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任何位置都能看到标志灯。

3.隐患描述:应急照明采用插头连接。

检查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4.4.3条 应急照明控制器主电源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4.隐患描述:应急照明灯安装在可移动物体上。

检查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4.5.1条 灯具应固定安装在不燃性墙体或不燃性装修材料上,不应安装在门、窗或其他可移动的物体上。

5.隐患描述:应急照明灯故障。

检查依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第4.6条 不应擅自关停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时发现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6.隐患描述: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等位置未设置应急照明。

检查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10.1.9条 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厂房、丙类仓库、民用建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等建筑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兼作人员疏散的天桥和连廊;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及其疏散口;

(3)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售票厅、候车(机﹑船)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疏散口;

(4)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5)地铁工程中的车站公共区,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楼梯,连接通道或换乘通道,车辆基地,地下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

(6)城市交通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

(7)城市综合管廊的人行道及人员出入口;

(8)城市地下人行通道。

7.隐患描述: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重点部位未设置应急照明。

检查依据:《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13.1.3条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LPG泵房、压缩机间等处均应设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90min。

8.隐患描述:化工企业重点部位未设置应急照明。

检查依据:《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第11.3.1条 下列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1)生产设施区的露天地面层;(2)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发电机房、UPS室和蓄电池室等自备电源室、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中控室等电气控制室、仪表室以及发生火灾时仍应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3)建(构)筑物内的疏散走道及楼梯。

9.隐患描述: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等重点消防部位未设置应急照明。

检查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10.1.11条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10.隐患描述:锅炉房未设置应急照明。

检查依据:《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第15.2.11条 在装设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给水泵以及其他主要操作的地点和通道,宜设置事故照明。

11.隐患描述:建筑施工坑井、拐弯处、操作区域等位置未设置应急照明。

检查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第10.2.2条 照明种类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2)在坑井、沟道、沉箱内及高层构筑物内的走道、拐弯处、安全出入口、楼梯间、操作区域等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3)在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