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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加油站税控及监管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修水县税务局 2024-04-23 10: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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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加油站税控及监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打击成品油流通领域的违法活动,加强加油站税收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境内从事成品零售业务的加油站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配备税控加油机及相关设备设施并纳入修水县成品油税控监管系统。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控系统监测管理,开展采集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的分析比对,根据数据差异情况实施纳税评估,切实防范加油站的税收管理风险。

(一)按日监控数据,应对异常情况。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加油站数据实时采集情况按日监控,在保证数据实时准确采集的同时,及时发现无法采集的异常情况,尽快采取有效措施。

(二)定期分析数据,强化风险管理。要将采集的数据信息与“金三系统”的纳税申报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对数据差异度超过30%(申报数据低于采集数据的70%)的加油站,列为风险纳税人,推送风险任务,实施风险应对。

第四条 强化加油站税控及监管系统的现场管理。要多方协调联动,发挥部门合力,实行成品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进多部门联合整治,严厉打击人为破坏加油站税控设备的行为,营造加油站行业公平竞争环境。部门单位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县专项整治办:负责对加油站各项管理工作的牵头、协调、工作调度和行业重点整治。负责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的查处牵头及督办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县专项整治办的日常工作,协同其它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意见。负责对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进行年检审查,对经常性违法违规且拒不改正的加油站年检定为不合格。负责对接加油站经营管理系统的安装与运维,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县税务局:负责税控系统的日常管理,负责系统数据采集和情况通报,发现断网断线等问题,第一时间通知所属税务分局及时到现场了解情况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参加并协同其它部门重点整治,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依职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县财政局:负责加油站税控系统费用筹集,以及资金用途使用合规性监管,强化运营经费保障。

县公安局:预防、制止加油站税控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相关职能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查处工作,配合做好公共安全方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以及系统运行过程中安全生产方面突发事件的处置。参加并协同其它部门重点整治,依职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加油站是否按《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落实有关规定,负责检查加油机的CPU接口是否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计量器具是否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主板外壳、编码器、流量针铅封是否完好,负责视频监控系统的运维,收到系统预警信息后迅速赶赴现场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认定,参加并协同其它部门重点整治,依职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对加油站进行环境治理和保护的日常监管。参加并协同其它部门重点整治,依职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加油站税控系统工作中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负责消防日常监督检查。参加并协同其它部门重点整治,依职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成品油运输的日常管理,按季将成品油运输情况与市监、商务、税务部门反馈。参加并协同其它部门重点整治,依职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软件运营公司:负责加油站经营管理系统及加油站税控系统的技术支撑、安装、日常运维、故障处理。

第五条 加强系统管理和维护。软件运营公司要加强软件系统的后台巡检和加油站硬件设备的巡检,及时发现和排除系统的漏洞、隐患、异常及故障,使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六条 加油站应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要如实申报加油机、加油枪数量、油库库容等基本信息,填写《基本信息表》(见附件1),要安装加油站管理系统。涉及新增或更换设备(含主板)、系统的应安装使用前向税务机关填报《新办或更换设备申报表》(见附件2)并纳入税控系统。

第七条 加油站税控系统及所属设施丢失、损毁和被盗时,加油站应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报案并保护现场。同时,加油站要及时通知市监、税务等部门,做好备案登记。

第八条 人为私自拆卸封条、私自拆卸、更换加油站税控系统设备以及私自更换加油机主板、篡改相关数据等故意损毁、破坏加油站税控系统、计量器具,故意断网断线影响妨碍数据采集的,由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产生的设备损毁等一切损失,由加油站自行承担。

第九条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系统的,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进行行政处罚;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可提请县整治办进行联合整治。

第十条 加油站对系统平台及所属设备产生故障后隐瞒不报的,在加强教育和进行约谈的同时,视其影响及后果,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